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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证券:2016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7-12-07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7-092
债券代码:145221       债券简称:16 东证 D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
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13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12 月 14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 12 月 18 日
     摘牌日:2017 年 12 月 18 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第二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6 东证 D2”,代码为“145221”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为 1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40 亿元,票面年利率为 4.0%。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6 年 12 月 16 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 12 月 16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
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12 月 16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
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兑付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4.0%,每
手“16 东证 D2”(每手 10 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实际派发利
息为人民币 40.00 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13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12 月 14 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 12 月 18 日
    4、摘牌日:2017 年 12 月 18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 2017 年 12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东证 D2”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方法
    (一)公司将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
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
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
为准。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
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
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
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
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兑付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
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
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
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
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朱静敏、黄林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邮政编码:200010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4 层
法定代表人:马骥
联系人:张娜伽
联系电话:021-23153582
邮政编码:20001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