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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证券:2015年次级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8-05-17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8-041
债券代码:123065        债券简称:15 东方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次级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5 月 29 日至 2018 年 5 月
28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
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24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5 月 25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5 月 29 日
     摘牌日:2018 年 5 月 29 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5 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5 东方债”,代码为“123065”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
第 3 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
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
债券将被视为第 3 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
                                  1
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
付方式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未
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 4、第 5 年存续,且从第 4 个
计息年度开始,后 2 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
上提高 300 个基点)。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60 亿元,初始发行年利率
为 5.6%。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5 月 29 日
    8、付息日:债券存续期内,本期债券自 2016 年起每年的 5 月
29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5 月 29 日。若发行人
决定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5 月 29 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7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兑付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
年度付息日行使赎回选择权,并于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2
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
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发行人决定行使“15 东方债”次级债券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兑付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5 东方债”次
级债券全部赎回,并已按照规定发布关于行使“15 东方债”次级债
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以及三次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告 2018-027、
028、030 和 033)。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5 月 29 日,兑付的
本金为人民币 60 亿元,利率为 5.6%,利息为人民币 3.36 亿元。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24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5 月 25 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5 月 29 日
    4、摘牌日:2018 年 5 月 29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5 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东方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方法
    (一)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
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
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
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
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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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
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按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东方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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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
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
公司,然后由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朱静敏、许焱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邮政编码:200010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4 层
    法定代表人:马骥
    联系人:张娜伽
    联系电话:021-23153582
    邮政编码:20001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5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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