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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证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3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和了解相关情况后,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事项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 2018 年上半年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期间内公司履
行了相关义务,未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形,相关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不存在不及时、
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披露的情况。
      二、关于东证资本转让所持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事
项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资本”)
拟将其持有的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第一大股东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系以东证资本架构调整为目的,有利于公司规范组织架构,符合监管要求,确保
公司稳健经营与规范运作;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以评估机构报告为依据,定价合理、
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方股东利益及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为本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此
次关联交易的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
      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拟聘任徐海宁女士和鲁伟铭先生为公司总裁助理,提
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经审阅上述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等材料,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了解上
述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人员能够胜任公司相应
职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经营与发展。
    3、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聘任徐海宁女士和鲁伟铭先生为公司总裁助理。




       独立董事签名:徐国祥、陶修明、尉安宁、许志明、靳庆鲁


       签署时间:2018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