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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证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2018-11-16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8-071
债券代码:136061       债券简称:15 东证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发行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
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23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11 月 26 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5 东证债”,代码为“136061”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20 亿元,票面年利率为 3.90%。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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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11 月 25 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1 月
2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11 月 26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
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12、信用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债券信用
等级为 AAA,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票面利率为 3.90%,本期债券每年的付息日为 11 月 26 日。如付息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计利息。


    三、本期债券本次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23 日
    2、债券付息日:2018 年 11 月 26 日


    四、付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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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11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东证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
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
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
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
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
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按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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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东证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
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
公司,然后由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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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朱静敏、许焱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邮政编码:200010
(二)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4 层
法定代表人:马骥
联系人:张娜伽
联系电话:021-23153582
邮政编码:200010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周平、卢文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7124
(四)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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