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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证券:2017年次级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19年付息公告2019-05-08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9-031
债券代码:145553       债券简称:17 东次 0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次级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19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发行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次级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至 2019 年 5 月 14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
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5 月 14 日
     债券付息日:2019 年 5 月 15 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次级债券(第二
期)(品种一)
    3、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7 东次 03”,代码为“145553”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为 3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5 亿元,票面年利率为 5.15%。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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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7 年 5 月 15 日至 2020
年 5 月 14 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5 月
1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
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票面利率为 5.15%,本期债券每年的付息日为 5 月 15 日。如付息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
息。


    三、本期债券本次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 年 5 月 14 日
    2、债券付息日:2019 年 5 月 15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9 年 5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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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 东次 03”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
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
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
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
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
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按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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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 东次 03”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
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
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朱静敏、许焱
                                4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邮政编码:200010
(二)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4 层
法定代表人:马骥
联系人:张娜伽
联系电话:021-23153582
邮政编码:200010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吴昆晟
联系电话:021-50158806、021-50158810
邮政编码:523000
(四)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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