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线: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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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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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
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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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南京市金陵江滨酒店会议楼
二楼扬子江厅(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扬子江大道万景园 8 号)如期召开。公司股
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3 日 9:15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 2,883,777,0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4.2375%。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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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440,3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86%。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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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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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017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