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线: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8-05-17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注册地址
04)、17A、18A、24A、25A、26A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晓丹
保荐代表人 张雷、宁敖
本项目持续督导期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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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959
注册资本 388452.9799 万元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市奥体体育科技中心六楼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 4 号
法定代表人 顾汉德
实际控制人 —
联系人 陈侃晔
联系电话 025-8318779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5 年 4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4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 年度报告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6 年度报告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披露
2017 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
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
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
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
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信息披露审阅方面,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均已由我公司保荐
代表人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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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至 12 月 21 日、
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 12 月 21 日、2017 年 12 月 21 日至 12 月 25 日对发行人进
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
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2017 年 8 月 28 日-31 日,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发行人建立了防止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的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完全独立,不
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
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
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
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
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312,195.08 万元,投资于“增
资发展公司整合全省广电网络项目”、“全省 NGB 基础网络建设项目”、“云
媒体电视内容集成平台项目”和“广电网络资源整合项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294,206.93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27,831.81 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
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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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召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于 2015 年 8 月 29 日对发行人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江苏有线本次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
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江苏有线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2018 年 4 月 25 日对发行人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发行人与限售股份相关的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2017 年 4 月 25 日、2018 年 4 月 24 日
对发行人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发行人严格执
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持股 5%
以上的主要股东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
金、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主要股东切实履行本次
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
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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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保荐代表人变更、中国证监会、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
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
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
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江苏有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之日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
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江苏有线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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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江苏有线的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认
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
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存在如下瑕疵:
1、2015 年 9 月、10 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等三个募集资
金账户销户,由于财务人员不熟悉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要求,误将利息
6,656,623.80 元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其后发现,即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将
6,656,623.80 元转回至中信银行城北支行募集资金账户。2017 年 4 月 25 日,发
行人将 2015 年 9 月 18 日至 2016 年 4 月 13 日期间利息共计 11,027.49 元转到中
信募集资金户。该结余募集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行为存在一定瑕疵。
2、2017 年 4 月 13 日,发行人将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误划入交行中央门支行
的募集资金利息及 2016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7 年 4 月 11 日期间利息产生的利息
合计 5,360,219.82 元转回交行募集资金户即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苏有线均已规范上述瑕疵行为,并承诺将严格按照《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同时,保荐机构督促江苏有线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
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行为。除上述情形外,江苏有线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
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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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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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 雷 宁 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18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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