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纸业: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10-10
博汇纸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下午 2:30 在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工业路北首公司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博汇纸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
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以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9 月 25 日。
博汇纸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鹏远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13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320,662,1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986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
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
联交易事项的,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前提下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山东博汇浆业有限公司为关联方江苏海力化工
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873,81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5.9508% , 反对 3,575,400 股 ,占 出席 会议 非 关联 股东 所持 有效 表 决权 的
14.04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博汇纸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为:同意 21,873,817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5.9508%;
反对 3,575,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4.0492%;弃权 0 股,占该
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二)《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山东博汇浆业有限公司为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
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619,605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67%;
反对 42,5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33%;弃权 0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06,717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30%;
反对 42,5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7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署页]
博汇纸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__刘小英 ______ 王海青: 王海青
陈朋朋: 陈朋朋
2017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