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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汇纸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4-21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下午 2:30 在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工业路北首公司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网
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以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3 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鹏远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32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308,019,2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040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
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的,
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7,478,4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244%;反对股数 53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36%,
弃权股数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0%。


    (二)《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7,478,4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244%;反对股数 53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36%,
弃权股数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0%。


    (三)《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7,478,4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244%;反对股数 53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36%,
弃权股数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0%。


    (四)《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3,596,7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5642%;反对股数 4,422,4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358%,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3,279,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42.5832%;反
对 4,422,455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7.4177%;弃权股数 0 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五)《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7,478,4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244%;反对股数 52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01%,
弃权股数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55%。


    (六)《关于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7,478,4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244%;反对股数 53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36%,
弃权股数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7,161,455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9786%;反
对 534,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9434%;弃权股数 6,00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80%。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__ _刘小英     __     王海青:    王海青



                                            陈朋朋:      陈朋朋




                                                       2018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