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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汇纸业: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8-23  

						博汇纸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下午 2:30 在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工业路北首公司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博汇纸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6 日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8
年 8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
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以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8 月 14 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刚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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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34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438,342,5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789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
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38,025,222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决 权 的
99.9276%,反对 31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7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与会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2,528,264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股东比例的 99.3995%;反对 317,30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股东比例的
0.6005%;弃权 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股东比例的 0%。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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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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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小英:    刘小英                  王海青:      王海青


                                        陈朋朋:      陈朋朋




                                                   201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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