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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汇纸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600966              证券简称:博汇纸业             编号:临 2019-006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
                     修改前                               修改后
条款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第二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十三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条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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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第二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十四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第二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
十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条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让给职工。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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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第四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条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第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十一   对象提供的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联方提供的担保。
       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六)监管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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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其他担保。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对 于 董 事 会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担 保 事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 事 同 意 ; 前 款 第 过。
       (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 事 会 应 当 向 股 东 提 供 候 选 董 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含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含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或上届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或上届
                                                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名,单独或
       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名,单独或
                                                合并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额
       合并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亦可作
       3%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亦可作
                                                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名
第八   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名
                                                股东应向董事会提交董事、监事候
十二   股东应向董事会提交董事、监事候
                                                选人名单和有关资料。
 条    选人名单和有关资料。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 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
       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
       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 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
       提案获得通过的, 新任董事、监事 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有公司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采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用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股份比例低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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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于 30%时,采用非累积投票制。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中使用。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董事的选聘程序:                  董事的选聘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现任董事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现任董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 份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
       式提出;                          式提出;
                                         

       (七)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当控 (七)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当
       股股东控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第九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使 公司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采用
十六   用办法为: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
                                        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条第   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都
                                        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四款   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
                                        30%时,采用非累积投票制。累积投
       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
                                        票制具体使用办法为:股东大会在
       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有
                                         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
                                         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
                                         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
                                         散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董事人选。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百零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七条
                                         


                                     5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第一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百一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条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有
       产的1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总资产30%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
       托理财及其它资产处置事项,由董 项以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超过10%的, 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资产抵押

                                      6
         由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 (银行授信业务除外)等事项。
         可实施。
第一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百二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十六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条
         (二)利润分配形式与发放股票股利   (二) 利润分配形式与发放股票股

         的条件:                           利的条件:
第一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
百五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
十五     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 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
条第     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二) 配。                                 配,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
 款                                         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
                                            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
                                            的相关比例计算。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章程事项,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为准。

      修订后的《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