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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汇纸业: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9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下午 2:00 在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工业路北首公司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

 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以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5 月 11 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刚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15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394,782,5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530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

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的,获

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94,781,5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97%;反对股数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3%,弃

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二)《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94,781,5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97%;反对股数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3%,弃

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三)《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94,781,5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97%;反对股数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3%,弃

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四)《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94,682,5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46%;反对股数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54%,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65,185,6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468%;

反对 100,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532%;弃权股数 0 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五)《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94,781,5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97%;反对股数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3%,弃

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94,781,5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97%;反对股数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3%,弃

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65,284,6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

反对 1,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弃权股数 0 股,占该

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_刘小英_____          王海青:    王海青



                                             陈朋朋:    陈朋朋




                                                        202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