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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一机:独立董事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2017-06-23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劵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
目进行前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由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的大华核字[2017]002608 号
《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鉴证报告》确认:截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为 13,970,257.80 元。
  我们认为,本次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
益需要,并经注册会计师进行了专项审核,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 13,970,257.80 元人民币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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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文            梁晓燕    年志远


                  孙明道        鲍祖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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