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 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往来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根据银行规定, 必须提供担保才能获得银行额度,因此由公司提供担保。我们认为此担保系生产 经营所需,符合《公司章程》、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文 梁晓燕 年志远 孙明道 鲍祖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