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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一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600967         证券简称:内蒙一机        公告编号:临 2019-013 号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全面落实《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
股份回购内容。按照 2018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2019 年修订的《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对原章程中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股东大
会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详见附件《章程修正案》。


    附件: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1
附件: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序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号
     1    增加第二十条,其他序号顺延                                    第二十条 公司要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
                                                                        展理念,谋求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
     2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3    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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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九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该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5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第四十四条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
    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其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6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7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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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
8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     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
                                                                   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公司应当建立
                                                                   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
                                                                   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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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9    增加第六十七条,其他序号顺延                                  第六十七条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10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1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决。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12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为:                             第九十三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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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关于在上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关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的
     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
     内容。                                                        公布上述内容,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监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之前召开之前作出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13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并可在任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其职务。                                                      公司选聘境外董事或聘任外籍人员,应事先报经国家国防科技工业
     公司选聘境外董事或聘任外籍人员,应事先报经国家国防科技工业    主管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审批。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    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6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14   增加第一百零九条,其他序号顺延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
                                                                  实、勤勉、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15   增加第一百一十条,其他序号顺延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
                                                                  职责。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
                                                                  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
                                                                  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16   增加第一百一十一条,其他序号顺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上市公司 遭
                                                                  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7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关规定。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
                                                                  他职务。
18   增加第一百二十条,其他序号顺延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公
                                                                  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19   增加第一百二十一条,其他序号顺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
                                                                  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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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20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
     包括独立董事五人,职工董事一人,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包括独立董事五人,职工董事一人,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会下设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     董事会下设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
     风险防控委员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风险防控委员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事组成,其中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中至少     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召集人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是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21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第(一)、(二)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式的方案;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等人员,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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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等人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
                                                                   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
                                                                   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22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
     的意见。                                                      委的意见。重大事项由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
                                                                   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23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期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
     限为: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    期限为: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
     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24   增加第一百四十条,其他序号顺延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
                                                                   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

                                                                   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25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删除重复条款,其他序号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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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26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

                                                                    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釆取公开、透明的方

                                                                    式,选聘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务等事宜。                                                     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
                                                                    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28   增加第一百六十四条,其他序号顺延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采取
                                                                    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
                                                                    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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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增加第一百七十三条,其他序号顺延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上市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
30   增加第一百七十四条,其他序号顺延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31   增加第一百七十五条,其他序号顺延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
                                             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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