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拟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六届四次董事会《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之前,我们认真查阅和审核了所有资料,并就相关事 宜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询问与探讨。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本项议 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能够解决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所需 资金问题,并对其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邓腾江 徐佳宾 王洪亮 戈德伟 赵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