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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一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修订稿)2019-04-30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8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8 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递交书面说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在《公司章程》指定的报刊和网
站上进行公告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各股
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通知原则上采用《公司章程》
规定的方式。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
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取消
或变更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第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会,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六)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条     委托书如对代理人不作具体批示,应写明是否可由代理人按自己的意
思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与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权对书面委托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规定的书面委托书有权不予认可和接受。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并载明出席会议人员
的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股东大
会文件的准备等有关方面的事宜。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
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
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
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
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
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九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
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监事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七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
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
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要文
件。
       第三十三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
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股东
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
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国家机密、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
益;
    (三)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五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绍自己
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登记,
也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时要求发言
者在登记发言者之后发言。
                             第八章 股东大会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对是否属于关联股东难以判断的,应当向公
司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咨询确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将关联
股东名单通知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
    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
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
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或主持人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
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其中,非独立董事和独立
董事应当分开选举;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不得对同一事项下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
东大会纪律,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总数。
    第四十六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
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无效。其所持有的或代表的股份
数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表决结果统计完成后,应当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
交表决结果有任何疑义,可以对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表决结果统计完成后,应当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
表决结果有任何疑义,可以对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对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实行
累积投票制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现金分红政策调整;
    (七)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议案通过后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引
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一章 休会与散会
       第五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
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
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章程》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
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
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
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
见书全文。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十三章 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
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
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
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
为有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