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六届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公司2011年-2018年度及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项目的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较为熟悉,且在为公司进行审计过程中认真、 负责,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切实有效履行其职责。审议本议案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此项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六届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邓腾江 徐佳宾 王洪亮 戈德伟 赵 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