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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一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6  

						证券代码:600967            证券简称:内蒙一机      公告编号:2019-038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 年 11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87,524,80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8.446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李全文先生主持,会议采取
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2 人,出席 10 人,独立董事赵杰、职工董事丁利生因公未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 4 人,出席 3 人,职工监事赵晶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彤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补王永乐先生为公司董事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987,234,107 99.9705          290,700        0.0295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987,516,107 99.9991           8,700         0.0009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序                                               (%)
号
1 《 关 于 增 补 114,114,898 99.7459 290,700 0.2541        0   0.0000
   王永乐先生
   为公司董事
   议案》
2 《 关 于 聘 任 114,396,898 99.9923    8,700 0.0077       0   0.0000
   公司 2019 年
   度财务及内
   控审计机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一般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所有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2、以上议案表决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投票服务平台提供。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宝杰、简玲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