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国际: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2018-03-14
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18-015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52,609,733.61 元(暂合计)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针对该诉讼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按照个别认定进行了全额减值计提, 并依据企业会计准
则的要求对相关诉讼费用进行会计处理,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
影响。
2013 年 6 月 26 日、2014 年 3 月 1 日、2014 年 9 月 23 日、2015 年 7 月 3 日、
2016 年 4 月 26 日、2016 年 9 月 2 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分别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3-025)、《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011)、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044)、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45)、《关于全资
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33)、《关于全资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59),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
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贸易”)与中钢集团广东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钢广东”)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东方贸易报告,东方贸易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的
(2016)粤民终 1104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判决情况
(一)一审判决及上诉情况
根据东方贸易收到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初字第
24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驳回东方贸易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 304,849 元,由东方贸易负担。
针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穗中法民一初字第 24 号一
审判决,东方贸易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向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一初
字第 24 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判令中钢广东向东方贸易返还人民币 5060 万元,并支付利息损
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截至起诉之日暂计 2009733.61 元);
3、请求依法判令中钢广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判决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东方贸易上诉并进行了审理,根据东方贸易收到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 1104 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304,849 元,由东方贸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针对上述诉讼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按照
个别认定进行了全额减值计提,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相关诉讼费用进行
会计处理,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