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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源煤电: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7-06-07  

						证券代码:600971      证券简称:恒源煤电   公告编号:2017-024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对

公司下达的《关于对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

决定》([2017]12 号),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 2015 年度已披露的煤炭贸易业务收入按照总额法

进行确认存在差错,虽 2015 年年报中对煤炭贸易业务收入按照净额

法核算数据进行了披露,但你公司未及时对 2015 年一季报、半年报、

三季报和 2016 年一季报中受煤炭贸易业务总额法核算影响的收入和

成本数据进行更正并对外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另外,2016 年度,你公司分公司任楼煤矿存在向

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预先垫付相关人员工资 1000 万元的事项(该

事项在你公司 2016 年报中披露,垫付款项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归还),

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第一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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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根据《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

公司主要负责人于 2017 年 6 月 5 日下午 3 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

徽证监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 6 号)223 室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高度

重视。公司将严格按照安徽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提高规范

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公司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

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加强学习上市公司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

准确、完整地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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