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恒源煤电: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2-1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字 2018 第 00023 号


致: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贵公司(下称“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18 年 1 月 23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 2018 年 1 月 23 日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公司 2018 年 1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 2018 年 1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第六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6、公司 2018 年 1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公司 2018 年 1 月 24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会
议通知;

    7、公司 2018 年 2 月 5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会议资料;

    8、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市濉溪路财富广场 15-16 层
                                                   恒源煤电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7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
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户,共代表股份 550,964,175 股,占公司总股本 1,000,004,070 股的 55.0961%。会
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兆杰先生主持。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户。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5 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
2018 年 2 月 9 日下午 3∶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
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7 户。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认证。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另外,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市濉溪路财富广场 15-16 层
                                                   恒源煤电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条件,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
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
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
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3、全部投票活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市濉溪路财富广场 15-16 层
                                                                     恒源煤电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550,870,575       99.9830             93,600            0.0170                0              0.0000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不含董监高)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序
          议案名称
  号
                        票数(股)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计提资产
  1      减值准备的议        733,000          88.6765      93,600         11.3235       0            0.0000
               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市濉溪路财富广场 15-16 层
 (*Jg751,r.s~tl~ 2018 4% - {'~ llffiBt~i*::*:~ 8~ !1':~% '~~Jg,
3GiEJ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