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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胜股份:2012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8-02-28  

						证券代码:600973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008
债券代码:122226        债券简称:12 宝科创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3 月 1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3 月 2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3 月 6 日
  摘牌日:2018 年 3 月 6 日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宝胜股
份”)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6日开始支付2017年3月6
日至2018年3月5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
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2宝科创(122226);
    4、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
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总额:人民币6亿元;
    6、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48%,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自2013年3月6日开始计息,本次付息年度起息日为2017年3月6
日;
    9、付息日:2014年至2018年,每年3月6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
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到期日:本次债券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5年。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3年;
    11、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债券持有
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
付日2016年3月6日一起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兑付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本期债券本金的
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
说明;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付
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3年3月4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的《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本期
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
券的票面利率为5.48%。2016年3月7日,公司发布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12宝科创”公司债券回售结果的公告》,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
率。为此,每手“12宝科创”(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80元(含税),
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兑付本金总额为6亿元整。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3 月 1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3 月 2 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3 月 6 日
    4、摘牌日:2018 年 3 月 6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3 月 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宝科创”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 2
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
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
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上述划付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
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
息额的 20%,每手“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面值人民
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3.84 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
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宝胜
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
息为人民币 54.80 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
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
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
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宝应安宜镇苏中路 1 号
    联系人:张庶人
    电话:0514-88248896
    传真:0514-88248897
    邮政编码:225800
    (二)主承销商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1 楼
    联系人:徐思
    电话:0755-82960525
    传真:0755-82943121
    邮政编码:518026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