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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五丰: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17-10-12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就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湖南省现代农业
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业集团”)、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湖南发展集团资本经营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刘艳书、
万其见、杨竣程、章志勇、唐先桂、邓付栋、胡为新、唐威、徐化武、胡蕾、龚
训贤、高颖、谭建光、韩伟、李芳、饶华、唐美秧、曾静、周学斌、李锦林、李
学君、任向军、唐敏、杨润春 28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湖南天心种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心种业”)98.1317%股权和现代农业集团享有的 200 万元国
有独享资本公积(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宜,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与
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以及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认
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和本次资产评估的相关材料,并基于独立、
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担任本
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企华作
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除本次聘请外,公司与
中企华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
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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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
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
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公司本次购买
标的资产的定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中企华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
方法对天心种业进行了评估,并选择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结论,符合相关
规定。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
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实施了
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
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状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和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
值公允。

    本次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参照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拟购买资产的
交易价格是公允的,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拟购买资产的评估
报告已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综上所述,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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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树丞


    陈   斌


    潘   彬




                                           签署日期:2017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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