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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健民集团:研发支出核算管理办法2018-03-28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研发支出核算管理办法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研发支出管理,
规范财务核算,促进公司自主创新,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研发支出,是指用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项目的
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是股份公司,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研究开发支出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 公司自有资金,主要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资金结余。

    第五条   国家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

    第六条 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

                   第三章    研究开发支出的核算范围

    第七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研发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
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收集相关资料、市场比较,获取本行业内新技
术、新成果、新工艺等的前期应用研究。开发阶段指在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
果或其他知识应于某项目,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产品等。

    第八条 研究开发支出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
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
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
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
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
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
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
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第四章   研究开发支出的管理

    第九条     根据高新指引的规定,公司每年的研究开发支出不低于(工业部分)营
业收入的 3%,其统计口径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 研究开发费用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列入研发支出的项目应按公司《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的规定事先
申请立项,履行项目筛选、调研、评估、投资决策和立项审批流程后方可实施执行。

    第十二条     研发支出严格按年度预算的项目和金额执行,预算内的研究开发支出
按公司审批权限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予以开支,超预算项目和金额必须按公司预算管
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追加预算审批手续后方可开支。
       第十三条   公司单独设立研发中心,负责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合同签订、组织
实施等管理以及预决算编制等;财务中心门负责复核研发支出单据及审批手续的合规
性、归集及核算研发支出,每月跟踪研发支出进度,审核年度研发支出各项目的预决算
等。

       第十四条   对委托外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其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委
外技术研究合同中必须明确,公司为研究成果第一受益人;形成无形资产的,产权归公
司所有;形成知识产权的纳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开发费用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
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对于发现研究开发费用使用不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视
具体情况,收回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款项,如发现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
任,情况特别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所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范围内的研究开发支出通过“研发支出”
科目核算,并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两个二级子科
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八条 研究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在没有取得相关批文或证书(主要指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之前的费用,在费用
发生时按研发项目明细计入当期损益;在取得相关批文或证书(主要指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批准的“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之后的费用,在费用发生时按研发
项目明细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

       第十九条 开发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

       (一)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核算

       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确认为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

       1、外购药品开发技术受让项目以及公司继续在外购项目基础上进行药品开发的
支出进行资本化,确认为开发支出。

    2、属于工艺改进、质量标准提高等,项目成果增加未来现金流入的,其支出全部
资本化,确认为开发支出。
    3、公司自行立项药品开发项目的,包括增加新规格、新剂型等的,取得临床批件
后的支出进行资本化,确认为开发支出。
    4、属于上市后的临床项目,项目成果增加适应症、通过安全性再评价、中药保护、
审核的,其支出予以资本化,确认为开发支出。

    (二)外购药品技术及费用核算

    1、开发药品外购技术发生的支出,在支付发生并取得合法票据后计入新产品研发
费用,计入研发支出,下设“资本化支出”项目。外购技术及专利的临床试验、试制费、
内部对其进行的各种试验、试生产等费用,在没有取得相关批文或证书(主要指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之前的费用,计入研发支
出,下设“资本化支出”项目;在取得相关批文或证书(主要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批准的“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之后,按品种分明细将资本化的支出转入
无形资产;在此之后发生的试生产及提升工艺、做临床等费用,在费用发生时按品种分
明细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

    2、向外单位购买的药品技术,在购买时对方公司已取得相关批文或证书(主要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该外购技术资本化,
直接计入无形资产;为该技术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工艺及其他试制费发生时资本
化,计入无形资产;试生产达到批量生产,药品经检验合格,可对外销售时,试制过程
中相对应投入的材料等成本转入药品成本。

    第二十条 研究开发费用在“研发支出”科目下归集核算。“费用化支出”期末结
转到当期损益,“资本化支出”在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转入“无形资产”
等科目,资产负债表日“资本化支出”子科目的余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开发支出”项
目中。

    第二十一条 研究阶段及开发阶段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

    (一)研究阶段及开发阶段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按会计准则规定执行,会计准则
中无年限标准的按 10 年摊销。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
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二)外购药物技术及后续开发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

    1、外购药品技术及后续开发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有合同规定使用年限的按合同规
定年限摊销。

    2、合同中无使用年限,有评估受益年限的按评估受益年限摊销。评估报告中标明
受益年限为无限年限的,不按年限摊销,在该技术不能为公司带来收益时一次性转销记
入当期费用;无限年限的无形资产每年末需进行减值评估测试,测试结果不能为公司带
来收益时一次性转销;对收益期为无限年限的新药技术及生产批件,在收益期内不摊销,
每年末对其进行评估,评估有减值时,将减值金额一次性记入当年度的无形资产摊销费
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3、既无合同规定,又无评估年限,也不能确定是无限年限的按 10 年摊销。

    第二十二条   对已资本化的研发支出,每年度末要进行减值测试,如出现减值迹
象的,要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二十三条 对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
代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不纳入研发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研发部门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
任务的,应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