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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华生活:“15宜华02”2018年付息公告2018-07-14  

						证券代码:600978             证券简称:宜华生活            公告编码:临 2018-044

债券代码:122397                债券简称:15宜华01

债券代码:122405                债券简称:15宜华02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宜华02”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20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23日

    2016年5月17日,公司名称由原“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宜华生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名称“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

债券”保持不变,债券简称和债券代码不变。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发行
的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7 月 23 日(“起息日”)至
2018 年 7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5 宜华 02。
    3、债券代码:122405。
    4、发行总额: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 6 亿元。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 5 年。
    6、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6.88%,在债券存续
期内固定不变。
    7、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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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
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8、发行首日或起息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9、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
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
    10、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7 月 23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本金兑付日:2020 年 7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在兑付登记日次日至本金兑付日期间,本期债券停止交易。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诚信”)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2016年6月,经中诚信跟踪评级,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AA,评级展望稳定,
“15宜华02”的信用等级上调至AA+;
    2017年6月,经中诚信跟踪评级,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
定,维持债项的信用等级为AA+;
    2018 年 5 月,经中诚信跟踪评级,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
为稳定,维持债项的信用等级为 AA+。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
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15
宜华02”的票面利率为6.88%。每手“15宜华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8.8
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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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20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23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7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宜华02”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
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
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
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
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
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各兑付机构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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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
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
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公司,然后由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槐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壮超
    联系人:刘伟宏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槐东工业区
    联系电话:(0754)85100989
    传 真:(0754)85100797
    邮政编码:515834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袁若宾、陈昱民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8楼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 真:(020)87557566
    邮政编码:51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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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 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
   特此公告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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