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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华生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04-27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程序,

提高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项目小组,由公司经营班子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1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属于

董事长决策权限范围内事项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项目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项目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项目小组。

   (四)由投资项目小组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项目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批,同时反馈给投资项目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或 24

小时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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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小组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本规则

立即进行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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