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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矿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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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ijing Jintai Law Firm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广 安 门 外 大 街 248 号 机 械 大 厦 20 层 邮 政 编 码 : 1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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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
矿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姚振文律师、张婷婷律师、贾思懿律师出席公
司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18 区 23 号楼
802 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相关议案、决议等文件,查阅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
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         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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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北矿科技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
对其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矿科技董事会召集。
    2 、 北 矿 科 技 于 2018 年 3 月 24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北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北矿科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时
间及地点、会议表决方式等会议基本事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其他事项。


      本所律师核查,北矿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北矿科技第六届董事会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北矿科技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
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已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20 日前以公
告方式作出,通知时间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北矿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在北京市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18 区 23 号楼 802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同时提供网络投票。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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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北矿科技董事长夏晓鸥先生主持,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授权代表。
     现场出席及授权代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 名,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16 名,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为 63,748,100 股。通过现
场及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817%。
       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或授权代表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的合法资格。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                             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1、   本所律师核查,北矿科技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需审议的事项为:(1)审议《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
审议《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审议《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
要》;(6)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7)审议《公司 2017 年度
董监事薪酬的议案》;(8)审议《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9)审议《公
司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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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10)审议《公司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1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审议《公司关于向控股股东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的议案》;
(13)审议《公司关于向北京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议案相符。
       3、    本所律师核查,对于前述议案(4)、(7)、(8)、(9)、(10)、(12),
已    由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核查,对上述提案的审议属于北矿科技股东大会权利范围,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出
席及授权代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 名,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
权代表共计 16 名,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为 63,748,100 股。通过现场及网络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1.881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事项相关议案(议案(8)、(12))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2、 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一起对现场投票进行
了计票、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及网络投票赞成 63,7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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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即该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及网络投票赞成 63,7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即该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现场及网络投票赞成 63,7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即该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赞成 63,7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即该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864,148 股
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现场及网络投票赞成 63,7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即该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现场及网络投票赞成 63,7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即该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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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董监事薪酬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赞成 63,7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即该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864,148 股
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现场及网络投票赞成 2,864,1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关联
股东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的 60,883,952
股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即
该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864,148 股
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赞成 63,7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即该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864,148 股
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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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赞成 63,7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即该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864,148 股
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赞成 63,7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即该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向控股股东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
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赞成 2,864,1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关联
股东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的 60,883,952
股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即
该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864,148 股
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向北京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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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及网络投票赞成 63,7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即该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中第
4、7、8、9、10、12 项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矿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