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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热电:2013年公司债券2020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2020-04-01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热电          公告编号:临 2020-020
债券代码:122245          债券简称:13 甬热电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
                   2020 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 年 4 月 14 日
    债券停牌日:2020 年 4 月 15 日
    本息兑付日:2020 年 4 月 15 日
    债券摘牌日:2020 年 4 月 15 日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4 月 15 日至 2020 年 4 月 14 日期间(以下
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并兑付本金。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
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13 甬热电(代码:122245)
    3、 发行主体: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3.00 亿元
    5、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5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
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前 5 年票面利率为 5.10%。在债
券存续期限第 5 年末,根据发行人已经发布的《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3
甬热电”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发行人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50 个基点,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5.6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
    7、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3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14 日止;如投资者在第 5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
为 2013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14 日止。
    8、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本期债券兑付方案
    按照《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3 甬热电”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本
期债券上调后的票面利率为 5.60%。每手“13 甬热电”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人民币 56.00 元(含税),派发本金人民币 1,000 元。本次兑付的本息总额为
197,237,568.00 元(含税)。
    三、债券登记日及兑付日
    1、 债权登记日:2020 年 4 月 14 日
    2、 债券停牌日:2020 年 4 月 15 日
    3、 本息兑付日:2020 年 4 月 15 日
    4、 债券摘牌日:2020 年 4 月 15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20 年 4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 甬热电”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
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
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
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
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
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
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
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 甬热电”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兑付相关机构
    1、发行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昌乐路 187 号发展大厦 B 座 7F
    联系人:夏雪玲
    电话:0574-86897102
    传真:0574-87008281
    邮政编码:315042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2-25 层
    联系人:范岩
    联系电话:0755-22624418
    传真:010-66160590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层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