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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而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7年12月修订)2017-12-30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证券办为具体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

统一负责公司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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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

业绩快报的内容;利润分配或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六)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九) 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三)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五)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七)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八)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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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

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除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和公司控股的下属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公司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资信评级公司、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财经

公关公司、信息软件公司等;

    (六) 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单位和人

员;

    (七) 其他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八) 上述规定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附件的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

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内容、时间、地点、依据、方式等信息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

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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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告之前,公司获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将内幕信息向外界泄露

和报送,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

进行传播。若向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上述内幕信息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作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 岗位、身份证号码、因何原因获取信息、获取

信息的途径、时间、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条款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

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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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存档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定期报告前三十日内、业绩预告与业绩快

报公告前十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在买卖公

司股票时,应严格遵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5
办法》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核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并做出

处罚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

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十二月




                                                                       6
         附件 1: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
  序号                                                                                                                             登记人
           知情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惠而浦                                                            公司代码: 600983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格仅为一般样式,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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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简称:惠而浦                                               公司代码: 600983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