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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淮北矿业: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5-23  

						     证券代码:600985                证券简称:淮北矿业            公告编号:2019-031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30         -               2019/5/31        2019/5/3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3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172,412,23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86,206,117.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30        -               2019/5/31         201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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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华能源投资有限

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

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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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

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45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

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

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

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 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61-4955999


    特此公告。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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