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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达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11  

						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科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078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
   每股转增股份 0.4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7/17         -        2018/7/18   2018/7/19   2018/7/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科达股份”)2018 年 6 月 22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46,838,443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7,341,922.15 元,转增 378,735,377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
为 1,325,573,820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7/17       -        2018/7/18   2018/7/19   2018/7/18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第一大股东山东科达集团有限公司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
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 元。
    (6)公司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以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
积,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涉及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
                                    406,387,940 162,555,176      568,943,116
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
                                    540,450,503 216,180,201      756,630,704
股)
1、 A 股                            540,450,503 216,180,201   756,630,704
三、股份总数                        946,838,443 378,735,377 1,325,573,82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1,325,573,820 股摊薄计算的 2017 年度每
股收益为 0.35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伊莎文心广场 A 座 5 层
联系部门:投资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7835799

特此公告。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