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 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在六届十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公司董事会 向我们提交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开 拓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我们同意 将此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六届十次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 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振南 胡和水 徐淑萍 潘立生 2018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