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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创电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0-1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鲍冉、阮翰林两名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
登了《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 14:00 如
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信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10 日 9:15
—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72,880,4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7852%。股东代
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250,8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75%。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共计 73,131,2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9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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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
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
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春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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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
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
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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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晓健                               鲍    冉



                                              _____________
                                                   阮翰林




                                          二○一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