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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马应龙: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5-08  

						证券代码:600993           证券简称:马应龙               编号:临 2019-010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7 日上
午 9:00 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8 年 9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 4 月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现行《公司章程》
(2017 年修订)的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1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二)要约方式;                            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或者注销。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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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保事项;                                  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保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项;                                      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其他事项。
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六)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七)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过的其他事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由以下两种方         第九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由以下两种方
式产生:                                  式产生:
(一)由公司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半        (一)由公司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半
数以上通过;                              数以上通过;
(二)由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       (二)由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并以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并以
书面形式的董事候选人议案提交给董          书面形式的董事候选人议案提交给董
事会。                                    事会。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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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1/2。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      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
副董事长若干名。                         副董事长若干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事项;

                                     4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公 (十) 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公
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提名(除董事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提名(除董事
长提名以外的),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长提名以外的),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十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证券上市交易
                                  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需经股东大会批
                                  准者除外;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员。                              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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