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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马应龙:马应龙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08  

                        证券代码:600993            证券简称:马应龙       公告编号:临 2023-008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所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023 年 4 月 7 日,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
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的时间、原因及内容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16 号解释”),要求“关于单项交易
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16 号解释”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16 号解释”,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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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
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
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
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
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
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
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
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
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
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
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
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
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三)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
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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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变更对报表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16 号解释”的规定和要求进
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一致认为:公司根据财政
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
(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等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马应龙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马应龙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马应龙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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