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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滦股份: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8年付息公告2018-09-19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43
债券代码:122201      债券简称:12开滦01
债券代码:122328      债券简称:12开滦02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9 月 25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9 月 26 日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发行的开滦能源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支付自 2017 年 9 月 26 日至 2018 年 9 月 25 日
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2 开滦 02,122328
   (四)发行规模:人民币 15 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6 年期,附第 4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以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30%,在债券存续期限
前 4 年固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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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八)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9 月 26 日至 2020
年 9 月 25 日。
   (九)付息日:2015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9 月 26 日为上一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
为自 2015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9 月 2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9 月 26 日。若投资
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9 月 26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二)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018 年跟踪评级综
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期间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十三)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四)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五)登记、托管、委托债权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本公司《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债券前四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6.30%,每手“12 开滦 02”债
券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 63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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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付息日:2018 年 9 月 26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9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开滦 0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
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
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
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
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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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 开滦 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
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
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公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东楼
    联系人:侯树忠
    电话:0315-28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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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315-3026507
   邮政编码:063018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
A座6层
   联系人:李逍
   电话:0755-82492030
   传真:0755-82493959
   邮编:100032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层
   联系人:鲁一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转 8292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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