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股份: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9-10-21
证券代码: 600997 证券简称: 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48
债券代码:122201 债券简称:12开滦01
债券代码:122328 债券简称:12开滦02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0 月 29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 10 月 30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 10 月 30 日
摘牌日:2019 年 10 月 30 日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30 日发行的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9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
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2 开滦 01,122201。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五)回售情况:本期债券回售申报期内,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
170,344 手,回售金额为人民币 170,344,000 元。回售已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实施完毕,回售后本期债券余额为人民币 1,329,656,000 元。
(六)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7 年期,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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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利率选择权以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七)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40%,在债券存续期限
前 5 年固定不变。2017 年 9 月 11 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
公司发布《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 开滦 01”票面利率
不调整的公告》(临 2017-057),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即“12 开滦 01”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5.40%。
(八)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九)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9 日。
(十)起息日:2012 年 10 月 30 日。
(十一)付息日: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0 月 30 日为上一个
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
息日为自 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0 月 3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二)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0 月 30 日。若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10 月 3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三)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11 月 14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四)信用级别: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跟
踪评级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期间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
等级为 A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十五)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六)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登记、托管、委托债权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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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公司关于“12 开滦 01”票
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40%,每手“12 开滦
01”债券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54 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
民币 1,000 元。
三、本次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0 月 29 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 10 月 30 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 10 月 30 日
(四)摘牌日:2019 年 10 月 30 日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至 2019 年 10 月 2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开滦 01”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公司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
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
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
息足额划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
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
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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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 开滦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
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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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公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东楼
联系人:侯树忠
电话:0315-2812013
传真:0315-3026507
邮政编码:063018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
A座6层
联系人:李逍
电话:0755-82492030
传真:0755-82493959
邮编:100032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黄晗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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