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18-03-17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大同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将审议
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尽职调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为子公司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2、该等关联交易协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为活性炭公
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二、对《关于为子公司色连煤矿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1、公司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2、该等关联交易协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为色连煤矿
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三、对《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本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业务
发展和规范运作的要求;
4、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放弃和晋担
保公司增资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文山、周培玉、刘混举、李端生、孙水泉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