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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同煤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7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2018-04-27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7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


各位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有关规定,2017
年度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
认真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现就 2017 年度工作情况向董
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 2017 年任期届满,委员李端
生、王团维、周培玉圆满完成了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职责。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产生,委员会由李端生、周培玉组成,其中李端生先生担任
主任委员。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新任董事李景中
选举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如下:
    李端生先生:山西省原平市人,1957 年生。中南财经大学经
济学硕士。现任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组组长、
博士生导师。中国会计学会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委员,山西省会计
学会副会长。
    李景中先生:山西大同人,1961 年 7 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
高级会计师。曾任同煤集团马脊梁矿财务科科长、副总会计师;
同煤集团财务处副处长;煤炭运销公司副经理;大同煤业股份有
限公司总会计师;同煤集团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经营管理
部部长。现任同煤集团副总会计师,代理总会计师,兼任经营管
理部部长、金融中心党委书记。
    周培玉先生:1958 年 3 月出生,教授,高级策划师。现任北
京四维天成商务策划咨询中心主任,清华、北大、人大客座教授。
    现任委员会的专业构成、独立董事比例及任命程序等均符合
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17 年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 6 次会议,具体如下:
    1、2017 年 1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业绩预告事项的议案》。
    2、2017 年 3 月 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受让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有限
责任公司 20%股权的议案》。
    3、2017 年 4 月 17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①同意《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②同意《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③同意《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④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6 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
    ⑤同意《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⑥同意《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⑦同意《关于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⑧同意《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⑨同意《关于公司内控审计报告的议案》;
    ⑩同意《关于续签<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关于确认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关于控股子公司塔山公司选煤厂委托运营的议案》。
    4、2017 年 8 月 1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
会议,由李端生、周培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及摘要的议案》。
    5、2017 年 9 月 26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由李端生、周培玉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①同意《关于公司续让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
司 20%股权的议案》;
    ②同意《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同煤鄂尔多斯矿业投资
有限公司矿井和选煤厂整体委托运营的议案》。
    6、2017 年 12 月 22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由李端生、李景中、周培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
度审计计划及审计策略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报告期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在为本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
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
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按时完成了公司 2016
年年报审计工作。
    独立性评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所有职员未在本公司任职并
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会计师事
务所和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
在密切的经营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业务不存在自我
评价,审计小组成员和本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成员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恪
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专业性方面: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
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 2016 年较好地完成了公司有关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
计工作。我们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费用与所披露的审计费用
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
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报告期内,我们与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
论与沟通。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我们认为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
公正的职业准则。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
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
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半年度
财务报告、2017 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主要财务数据,认为公
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
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
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无法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
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
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
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
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及相
关部门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
各方的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求达到用最短的时
间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6、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7 年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关联交易进
行了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在决策过程中关
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切实维护了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以上述职,请审议。
    如无不妥,请批准。
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李端生、李景中、周培玉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