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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同煤业: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19-07-31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认真研讨,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对塔山铁路分公司委托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在确保资产所有权不变、主体责任不变的原则下,公司将塔
山铁路分公司铁路资产及相关人员委托给同煤铁路运营公司管理,可
以提高塔山铁路分公司资产管理水平,提高塔山铁路分公司运营效
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该项交易定价公允,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聘任总工程师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
    2、总工程师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符合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
情况。
    3、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聘任胡锦元先生
为公司总工程师。
    三、对《关于为子公司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2、该等关联交易协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上述各项议案。




独立董事:张文山、周培玉、刘混举、李端生、孙水泉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