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晋控煤业: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2022-04-29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晋控煤业   公告编号:临2022-014

债券代码:163920     债券简称:20同股01

债券代码:185329     债券简称:22晋股01
 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大同煤矿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与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

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本公司过去12个月与关联方未发生过相同类型的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拓宽融资渠道,公司

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与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

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约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款、

综合授信、票据贴现、结算等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 3 年。现公司

拟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同时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定,财务公司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

间的金融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关

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已取得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公司独

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矿区恒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 王伟

    注册资本:426460 万元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

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

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

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

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

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有价证券投资业务;承销成员单位

的企业债券(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总资产 3,323,804.23 万元,

净 资 产 641,311.45 万 元 , 营 业 总收 入 86,253.40 万 元 , 净 利 润

39,541.23 万元。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财务公司总资产 3,098,020.05 万元,净

资产 652,889.46 万元,营业收入 21,289.04 万元,净利润 11,578.01

万元。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属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

业集团”)控股子公司。公司与煤业集团及财务公司的关联关系如下:

    公司为煤业集团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财务公司 20%的股权,煤业

集团持有财务公司 80%的股权。

    三、新修订《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1、原协议第 4.1.8 条“乙方有权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查看、索取甲方财务账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现修改为“乙方有权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则的规定查看、索取甲方财务账簿、财务报

表、审阅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2、新增第 4.1.10 条“乙方资金存放于甲方前有权取得并审阅甲

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对甲方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

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甲方及其业务

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

定情形、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

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内容),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

    3、新增第 4.1.11 条“乙方有权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甲

方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

    4、新增第 4.1.12 条“如甲方出现风险情形(包括违法违规、业
务违约、资金安全性和可收回性难以保障等可能损害乙方利益或风险

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配合乙

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双方拟继续在下一年度开展继续相关金融业

务的,应当重新签订下一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并履行乙方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存款服务: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

累计结算利息)不超过本公司全部银行存款余额的 70%。

    综合授信: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最高 60 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

度(含累计结算利息)。

    票据贴现服务: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票据贴现服务。

    结算服务: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账户,财务公司为本公司

提供付款和收款等结算服务、委托贷款服务、担保业务服务以及其他

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每年的结算服务手续费分别不超过同期

主要商业银行相同业务手续费。

    票据承兑、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服务定价

    存款服务:财务公司吸收本公司存款的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

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

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煤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同期在财务

公司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贷款服务: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于本公司在

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财务公司按照一般商

业条款向本公司提供贷款,且不需本公司提供任何资产担保。

    票据贴现服务: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票据贴现利率,不高于

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贴现利率。

    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结算服务、委托贷款、委托投资、担保服

务、票据承兑、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

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保监会有收费标

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除符合前述外,该类手续费应不高于国

内主要商业银行向本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

    3、协议期限

    除双方以书面方式另行协定外,本协议应在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且本公司根据审批权限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监

管规定取得董事会或独立股东批准的条件下生效,协议有效期为 3 年。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1、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可使公司充分利用内部资源,加强资金

集中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渠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

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2、财务公司受中国银保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严格按照财

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能够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

障资金安全,因此本次关联交易面临较低的风险水平。
    3、财务公司将公司列为其重点支持客户,承诺其于任何时候向公

司提供金融财务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为公司提供

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因此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亦不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1、签署《金融服务协议》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交易属于公

司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而进行的交易,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2、《金融服务协议》定价公允,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同时,公司制定有关于在财务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能够

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保障资金的

独立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3、公司董事会对该项关联交易的

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4、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

议》。

    公司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认为:《金融服务协议》定价公允,符合

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时,公司制定有关于在大同煤矿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

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保障资金的独立性、安全性、流动

性、盈利性。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未与财务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受
让或转让股权、对外投资等事项。

    八、备查文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