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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晋控煤业:晋控煤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2023-04-29  

                                       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


各位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2022 年度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审计委员会

的工作职责,现就 2022 年度工作情况向董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张秋生、赵杰、汪文生 3 名成员

组成,其基本情况如下:

    张秋生先生:1968 年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企业并购,

公司财务与会计,产业经济,企业管理。1992 年 9 月起在北京交通大学任教,

曾任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副院长、院长;现任该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

    赵杰先生:1966 年出生,党员,大学文化程度,审计师。曾任同煤集

团副总经济师、审计部部长;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晋

能控股集团金融中心党委书记。现任晋能控股集团总经济师。

    汪文生先生:1978年3月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专业领域为:能源

经济与政策、战略决策与财务管理。自 2006 年 5 月在中国矿业大学(北

京)管理学院任教,曾任该院讲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该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现任委员会的专业构成、独立董事比例及任命程序等均符合监管要求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22 年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 4 次会议,具体如下:

    1、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如下事项:

    ①同意《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②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③同意《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④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

    ⑤同意《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⑥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⑦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⑧同意《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⑨同意《关于公司内控审计报告的议案》;

    ⑩同意《关于确认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向子公司 2022 年度实施委托贷款的议案》;

    同意《关于预计 2022 年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

案;

    同意《关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

告》;

    《关于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案及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继续对塔山铁路分公司委托运营的议案》;

    《关于控股子公司塔山煤矿白洞井运营维护承包的议案》。

    2、2022 年 8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3、2022 年 10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4、2022 年 12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审计计划及审计策略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报告期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本

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

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

任与义务,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1 年年报审计工作。

    独立性评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所有职员未在本公司任职并未获取除

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和本公司之间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业务不存在自我评价,审计小组成员和本公司决策层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成员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

上的双重独立,恪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专业性方面: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

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我们已对立信的专业胜

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评估,认为立信能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能力。立信在对公司

2021 年年报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其出具的审计意见真实的反映了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建议续聘立信继续担任公司 2022 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费用与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报告期内,我们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范围、

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

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

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

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2022 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主要财务数据,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
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

断的事项、导致无法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

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报

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积极进行了

相关协调工作,以求达到用最短的时间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6、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2 年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认可

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在决策过程中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

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

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恪

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与全体股东
的共同利益。

   以上述职,请审议;

   如无不妥,请批准。

   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张秋生、赵杰、汪文生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