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出售部分闲置房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 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7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出售部分闲置房产的独立意见 1、本次房产出售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且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标准,未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 2、本次房产出售事项有利于盘活公司闲置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且定价符合公开、 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该项交易。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沈凯军、孙玲玲、李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