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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柳钢股份:2011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9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2019-05-23  

						股票代码:601003             股票简称: 柳钢股份              编号:2019-025
债券代码: 122075             债券简称: 11 柳钢债



          2011 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9 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5 月 31 日
       债券付息兑付日:2019 年 6 月 3 日
       债券停牌日:2019 年 6 月 3 日
       债券摘牌日:2019 年 6 月 3 日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 日发行的 2011
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6 月
3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
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 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 柳钢债(代码:122075)
    3.发行主体: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20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8 年期债券,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存续期限前 5 年票面利率为 5.7%。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第 5 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未被回售部分的债
券在存续期后 3 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5.7%。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止。
    8. 付息日:2012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6 月 1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自 2012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6 月 1 日为回售部分债
券的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9. 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9 年 6 月 1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为 2016 年 6 月 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1 年 6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年度计息期限为 2018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
利息。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5.7%,每手“11 柳钢债”(面值 1,000 元)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 57.00 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 1,000 元。


       三、债权登记日、付息兑付日、停牌日、摘牌日
    1.债权登记日:2019 年 5 月 31 日。
    2.付息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9 年 6 月 1 日。因该日为休息日,实
际兑付日顺延至 2019 年 6 月 3 日。
    3、停牌日:2019 年 6 月 3 日。
    4、摘牌日:2019 年 6 月 3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5 月 31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柳钢债”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己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
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
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1 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
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 柳钢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柳州市北雀路 117 号
     联系人:邓旋
     联系电话:0772-2595971
     传真:0772-2595971
     邮政编码:545002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赵洋
联系电话: 0755-81917033
传真:010-66018035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