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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钢铁:关于“10重钢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2015-11-27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重庆钢铁           公告编号:2015-059
债券代码:122059         债券简称:10 重钢债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Iron & Steel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0重钢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16
    回售简称:重钢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5年12月2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年12月9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
(债券简称:10重钢债,债券代码:122059)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其
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
不上调“10重钢债”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10重钢债”的未被回售部
分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仍维持6.20%不变。

    2、根据《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条款,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个
付息日(2015年12月9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
给本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0重钢债”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日(2015
年12月2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0重钢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
记。本次回售申报日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
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10重钢债”票面利率的决定。

    4、“10重钢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
的债券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0重钢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2015年12月9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0重钢债”债券,
请“10重钢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0重钢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
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0重钢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
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0重钢债”
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5年12月9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本公   指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司、重庆钢铁
10重钢债、本   指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
期债券
公司债券       指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次回售       指 “10重钢债”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0重钢
                  债”公司债券在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付息日按面值回售给本
                  公司
本次回售申报      “10重钢债”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期间,即2015年12月2
日                日

付息日         指 “10重钢债”公司债券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为债券存续期每年
                  的12月9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
                  日)
回售资金发放   指 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0重钢债”持有人支付本金及
日                当期利息之日,即“10重钢债”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付息日,即
                  2015年12月9日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0重钢债

    3、债券代码:122059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6.20%,在债券存续期前5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
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
“10重钢债”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10重钢债”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
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仍维持6.20%不变。

    7、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
年末上调其后2年的票面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
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回售条款: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5年付息
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5年付息日前5至1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
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
少3次。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日,即本期公司债券第5
年付息日之前的第5个交易日,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
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
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不再享有回售权。本期公司债
券存续期间第5年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证券交易所和
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第5年付息日后的3个交
易日内,发行人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

    9、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同支付。

    10、起息日:2010年12月9日。

    11、债权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
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9日;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5年每
年的12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7年12月9日。如投资者行使
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5年12月9日。

    14、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7年12月9日。如投资者行
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12月9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5、担保方式: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期公司债券提
供了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6、信用级别:本期债券发行时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诚信“)评定,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
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2015年4月24日,中诚信对本次债券进行
跟踪评级,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18、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
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6,回售简称:重钢回售

       2、本次回售申报日:2015年12月2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
元。

       4、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
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
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
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
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年12月9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
息)的价格卖出“10重钢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0
重钢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年12月9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利
息,利率为6.20%。每手(面值1,000元)“10重钢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0.2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0重钢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
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
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
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10重钢债”在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
日收市后被冻结。

六、回售的价格
    根据《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
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本次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5年12月2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0重钢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5年12月2日正常交易
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
报,申报代码为100916,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
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
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
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0重钢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
券申报回售。“10重钢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
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0重钢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
息日(2015年12月2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
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工作内容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5年11月25日
                       发布本次回售是否调整票面利率的公告
        2015年11月27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5年12月1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5年12月2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
        2015年12月4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5年12月9日 回售资金到账日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0重钢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2015年12月9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0重钢
债”债券。请“10重钢债”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
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
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0重钢债”
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
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
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10重钢债”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2015年12月8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0重钢债”的QFII,最晚于2015年12月12日前(含
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10重钢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并签章后传真
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23-68873189,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地址为:重庆市长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钢城大道一号之管控大楼,邮编:
401258。

    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5年12月12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
本公司银行账户,收款人户名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银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茄子溪支行,收款人银行帐号为:
3100026719022104804。用途请填写“10重钢债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
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确认。如上
述QFII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及划出税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
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自行承担。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长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钢城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仁生

联系人:游晓安

联系地址:重庆市长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钢城大道一号

电话:023-68873311/68983482

传真:023-68873189

邮政编码:401258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李剑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联系电话:0755-82943256

传真:0755-82943121

邮政编码:518034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