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重庆钢铁:“10重钢债”付息公告2016-12-02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重庆钢铁            公告编号:2016-076
债券代码:122059                   债券简称:10 重钢债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Iron & Steel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0 重钢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10 重钢债”按票面金额从 2015 年 12 月 9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8 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6.20%

     2、每手“10 重钢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62 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 年 12 月 8 日

     4、除息日:2016 年 12 月 9 日

     5、兑息日:2016 年 12 月 9 日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了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0 重钢债”),根据《重庆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公司债券

的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1-
    按照《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0

重钢债”的票面利率为 6.20%。每手“10 重钢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

为 62 元(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 年 12 月 8 日

    2、除息日:2016 年 12 月 9 日

    3、兑息日:2016 年 12 月 9 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 2016 年 12 月 8 日上海证券交易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 重钢

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一)根据《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期“10 重钢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

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10

重钢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利息。

    (二)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

“10 重钢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

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

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三)纳税事宜


                                -2-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

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境外

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10 重钢债”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 2016 年 12 月 8 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0 重钢债”的 QFII,最晚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10 重钢债”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并

签章后传真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23-68873307,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地址为:重庆市长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钢城大道一号之管控大

楼,邮编:401258。

    请上述 QFII 最晚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

至本公司银行账户,收款人户名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银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茄子溪支行,收款人银行帐号为:

3100026719022104804。用途请填写“10 重钢债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

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如上述


                                -3-
QFII 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及划出税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

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 QFII 自行承担。

    五、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联系机构: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人:彭国菊 黄霞

    电话:023-68983482

    传真:023-68873307

    联系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00,下午 1:00—4:0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0 重钢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

司于 2010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刊登的《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上述募集说明书及摘

要。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 日




                                -4-
附件:



                 “10 重钢债”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别(地区)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