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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秦铁路:在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2017-01-25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的子公司与中国铁路总公司控制的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结算以及
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
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
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及控股
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
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金融业务时,应当严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要
求,并且在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时,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决策,并严格
按照相关制度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
务,应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议》并按公司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
及时披露。

第七条 已经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金融财务服务协议》,如果执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
求披露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
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
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金融财务服务协议》按公司规定履
行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八条 《金融财务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的子公
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存款利率的标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基准利
率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浮动,且不低于财务公司吸收铁路总公司其他
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二)贷款利率的标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基准利
率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浮动,且不高于财务公司向铁路总公司其他成
员单位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三)其他金融财务服务收费标准: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不高于财
务公司向铁路总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

    (四)存、贷款每日余额的限制额度;
    (五)为确保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
措施。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公司计划财
务部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当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
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当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的年报,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财务公司的基
本财务指标不符合办法第 34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不
得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当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
务报告,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
行评估和监督,评估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半年度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建立针对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
案,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按照风险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一)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第 34 条规定;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
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
到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
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
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50%;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存放资
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
审慎进行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
有关决策。一旦发现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关联
方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
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如监管部门出台新的规定和政策,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
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