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刊登在2018年3月2日的《上海证券报》上,已公告 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距股东大会的召开日超过20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3月22日在公司如期召开。经验证,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茜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 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5名,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149,900,0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6,6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3、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为:149,900,058,占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9.98%,反对票为11,600, 弃权票为15,000。 议案1获得通过。 2、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为:149,900,058,占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9.98%,反对票为11,600, 弃权票为15,000。 议案2获得通过。 3、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赞成票为:149,900,058,占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9.98%,反对票为11,600, 弃权票为15,000。 议案3获得通过。 4、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赞成票为:149,900,058,占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9.98%,反对票为11,600, 弃权票为15,000。 议案4获得通过。 5、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票为:149,900,058,占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9.98%,反对票为11,600, 弃权票为15,000。 议案5获得通过。 6、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票为:149,915,058,占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9.99%,反对票为11,600, 弃权票为 0。 议案6获得通过。 7、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票为:149,900,058,占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9.98%,反对票为11,600, 弃权票为15,000。 议案7获得通过。 8、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票为:149,900,058,占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9.98%,反对票为11,600, 弃权票为15,000。 议案8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赞成票为:25,386,203,占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9.90%,反对票为11,600,弃 权票为15,000。 议案9获得通过。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赞成票为:149,900,058,占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9.98%,反对票为11,600, 弃权票为15,000。 议案10获得通过。 1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李茜女士:赞成票为:149,900,058,占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9.98%。 胡明先生:赞成票为:149,900,058,占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9.98%。 李耕鹤先生:赞成票为:149,900,058,占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9.98%。 马腾飞先生:赞成票为:149,900,058,占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9.98%。 田锋先生:赞成票为:149,900,058,占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9.98%。 金美成先生:赞成票为:149,900,058,占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9.98%。 议案11获得通过。 12、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茅宁先生:赞成票为:149,900,058,占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9.98%。 刘一平先生:赞成票为:149,900,058,占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9.98%。 成志明先生:赞成票为:149,900,058,占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9.98%。 谈臻先生:赞成票为:149,900,058,占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9.98%。 议案12获得通过。 13、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吴丽华女士:赞成票为:149,900,058,占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9.98%。 刘涛先生:赞成票为:149,900,058,占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9.98%。 议案13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未出现上述表 决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未出现上述表决权 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 东大会见证签字页)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小龙 王剑文 负责人: 乐宏伟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十楼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