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Grandall Law Fir1△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号 嘉地 中心 23楼 ,200041 23rd Floor,Garden square,968`Vest Bleijing IRoad,shanghai,(E;hina,200041 电话 /TEL,∶ (8621)5234-1668 传真 /FAX∶ (8621)5234ˉ 1670 关于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连 云港港 口股份有 限公司 : “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 “ ” 下简称 《证券法 》 )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 下简称 “《股 ” 东大会规则》 )的 规 定 ,国 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接受江 苏连 云港港 口股份有 限公司(以 下 “ ” 简称 公司 )董 事会 的聘请 ,指 派律师 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于 2017年 5月 19日 在连云港 市连云区中华路 18号 港 口大厦 23楼 2316会 议室召开 的公司 2016年 年度股东大会 ,并 依据有关法律 、法 规 、规范性 文件 的规定 以及 《江 苏连 云港港 口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 (以 下 “ ” 简称 《公司章程 》 )的 规定 ,对 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 出席人 员资格 、大会表 决程序等事宜进行 了审查 ,现 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 一 、 股东大会 的召集 、 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7年 4月 28日 在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以及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www.sse.Com,cn发 布 了公司召开 2016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 , 会议通知包括会议 时间 、会 议主要议程 、参加会议对 象 、会议登记事项等事项 。 经 本所律 师核查 ,本 次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 结合 的方式召开 :现 场会议 于 2017年 5月 19日 14:00在 连云港 市连云区中华路 18号 港 口大厦 23楼 2316会 议 室按时召开 。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 5月 19日 9:15-9:25,9: 30ˉ 11:30,13:00ˉ 15:00;通 过互联 网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 的世纪为 2017年 5月 19日 9: 15-15: 00。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 ,公 司在本次年度股 东大会 召开前 二 十天公告刊登 了会议通知 ,本 次股东大会召 开时间、地点及会议 内容与公告 一 致 ,公 司发 出通知 的时间 、方式及通知 内容均符合法律 、 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 1、 参加股东大会投票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 的股 东签名和 《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 ,并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 提供 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 ,参 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投票 的股东及委托 代 理人 和通过 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上 名 ,代 表股份上 】坠堕Ⅱ 16股 ,占 公司总股本 的~工 亚 %。 经查验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代表 的身份证 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 ,并 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验证参加 网络投票股 东的身份 ,本 所律师认为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 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 ,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 2、 出席会议 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 ,出 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外 ,还 有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董事会邀请 的人员 以及见证律师 ,该 等人员均具备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的合法资格 。 3、 召集人 经验证 ,公 司本 次股东大会 由董事会 召集 ,并 已于 2017年 4月 28日 召开 的第六届 董事会第 三 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 ,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和规 范性 文件及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召 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 三 、股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 了如 下议案 : 1、 2016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6年 度监事会 工 作报告 3、 2016年 度独 立 董事述职报 告 4、 2016年 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5、 2016年 度财务 决算报告 6、 2016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股 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7、 关于董事 2016年 度薪酬 的议案 8、 2016年 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9、 2016年 度 社会 责任报告 10、 2016年 年度报 告及摘要 11、 关于 2016年 度 日常关联交 易执行情况和 2017年 度 日常 关联交 易预计 的议案 12、 2017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 13、 2017年 度投 资计划 14、 关于聘任 2017年 度 审计机构 的议案 15、 关于 向金 融机构 申请贷款额度 的议案 16、 关于与连云港港 口集 团财务有 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17、 关于选举董事 的议案 17.l选 举 王云 飞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7,2选 举毕薇薇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经验证 ,出 席 公司本次 2016年 年度股 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就 公告列 明事项 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 了表 决 。公司按 《公司章程 》和 《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计 票 、监票 ,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表 决结果 ,前 述议案均获得 了出席会议股 东有效表决通 过 。本所律师经 审核后认为 ,公 司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 、法 规 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四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 东提 出新议案 的情况 。 五 、结论意见 : 通过现场见证 ,本 所律师确认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 法 》、《证 券法 》、《股 东大会规 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 席会议 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 ,表 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 、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三 份 ,无 副本 。 (以 下无正文 )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本 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之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 限公司 2016年 年度股 东大会见证法律 意见书签 字盖章页 ) 国浩律 负责人 : 黄宁宁 、 , /勺 0 'ˉ 经 办律师 : 钱大治 冖、 `口 江子 扬 力 叠芒立 二 O一 七 年 五 月十九 日